幼儿教师雇佣合同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08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雇佣合同书并保证严格履行。

  一、雇佣岗位

  第一条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学历、能力、任职条件,聘乙方的工作岗位为

  第二条 雇佣期间若乙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岗位,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薪酬待遇按调整后岗位工资标准发放。

  二、合同期限

  第三条 劳动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新聘人员包含试用期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乙方工作时间为:在合同期内以完成甲乙双方约定的工作内容为准,在工作时间内从事双方约定的工作内容之外的事不产生加班费用或其他补贴。

  三、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甲方享有法律赋予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一切合法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关法律所要求的一切义务。

  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乙方的工作报酬,保障乙方应享有的工作待遇,并根据工作需要,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 乙方享有法律赋予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的一切合法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关法律所要求的一切义务。

  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不得散布有损于甲方声誉的言论,保守甲方的工作秘密或工作中涉及的绝密、机密信息;不得以所雇佣身份从事商业性活动,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之间或间接谋取本合同规定以外的权益;在合同期内不得从事有偿家政服务或在幼儿园周边的家教服务点工作或协助其招生。不准和校外业务人员串通合谋幼儿园集体利益等。

  四、工资和社会保险

  第七条 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按月支付乙方的工资。

  乙方试用期工资为全额工资的90%,但不得低于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满后乙方填写转正申请表待甲方审批通过正式雇佣后发放全额工资。每月15日前为上月工资的发放日,除遇节假日外。

  第八条 甲方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依法确定乙方的工资结构,乙方的奖励、补贴等按甲方依法确定的分配制度、方式和标准执行。

  乙方的工资构成为:

  基本工资+考核工资及其他,其中基本工资为人民币 元∕月

  第九条 在合同期间内经甲方根据乙方工作绩效,可以调整乙方的考核量化工资及其他补贴。

  第十条 甲方依法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中乙方个人负担部分,由甲方按月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一条 乙方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甲方在乙方的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二条 乙方在雇佣合同期内公休假及因公负伤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乙方在甲方处工作合同期内学生寒假或暑假休假期间只享受每天拾元的生活补助。

  合同期限届满后甲乙双方不再签订合同书者,经济补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和执行,合同期届满后甲乙双方续签合同的,双方可以协商该假期的工资支付时间,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五、合同的变更、解除及终止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期满即行终止,但下列情况处理除外:

  (一)乙方因公负伤、致残而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变更。

  第十六条 乙方在雇佣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随时解除合同:

  (一)有违法的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雇佣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幼儿园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达到解聘条件的;

  (四)签订合同时采取欺骗手段故意隐瞒个人重要事项对幼儿园造成重大损失或伤害的;

  (五)故意不履行岗位职责,给幼儿园工作造成重大损害的;

  (六)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雇佣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和教育教学辅助服务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提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合同:

  (一)合同期满因各种原因不再续聘乙方的;

  (二)甲方无法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提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合同期满不再与甲方续签合同的。

  第二十条 甲方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的,应根据乙方实际工作时间按约定的试用期工资标准向乙方支付工资。

  第二十一条 乙方在合同期未满,未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要求解除雇佣合同而离职的,不可享受经济补偿,为此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从乙方劳动报酬中扣除,扣除比例不超过当月工资的50%。离职日期以甲方雇佣新人员续接工作为准但不得超过三十天,强行离职者视自愿放弃各项报酬。

  第二十二条 乙方离职应填写离职申请表,结算工资后本合同自动终止,双方不得追究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

  六、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 符合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解除合同情形的相关经济补偿按《中华人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符合第十七条解除合同的情况甲方有权视事件或影响的大小追究乙方刑事或经济责任,甲方无需给予乙方任何经济方面的补偿与赔偿。

  第二十四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乙方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与乙方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调整乙方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七、争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 当事人应平等协商解决;

  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按相关法律法规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八、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与今后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国家、省、市、区规定执行;国家、省、市、区没有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

  第二十七条 本雇佣合同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可另加附页)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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