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车行业如何化解国际贸易纠纷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21日    

  一、自行车行业基本情况

  我国是自行车生产、消费和出口大国。目前,自行车的社会拥有量约为4.7亿辆。年产量占世界自行车总产量的1/3强,自行车整车出口数量约占世界贸易总量的60%以上。

  据中国自行车协会对全国主要产区的不完全统计,XX年自行车产量已达到5200万辆(1992至今产量在4000—5000万辆之间)。据海关统计,整车出口量1990年为338万辆,1992年突破1000万辆,1999年突破万辆,XX年猛增到3286万辆,XX年为3494万辆。产品销往170多个国家和地区。日本是仅次于对美国和香港地区出口的我自行车第3大出口对象国,XX年,我对日出口整车为376万辆,占当年出口总量的11.5%,创汇1.88亿美元,占当年创汇总额的18.4%。

  随着我国自行车产品出口的增加,国外对我出口设限的事件也频频发生。如,1993年10月欧共体做出仲裁,对来自中国的自行车统一征收30.6%的反倾销税,至今仍延续执行;此后,加拿大、墨西哥、阿根廷又先后对我国自行车征收高额反倾销税或限定最低出口价;1995年4月美国商务部根据美国自行车生产企业的反倾销申请,对我国自行车进行反倾销调查(由于我方积极有效的应诉,1996年6月4日美方宣布中国输美自行车没有对美国相关产业造成损害或损害威胁,我国胜诉);1999年11月欧盟立案对我国自行车部分零部件(自行车前叉、车轮、车架)进行反倾销调查(XX年1月起诉方撤诉);XX年3月日本自行车协会针对进口自行车数量剧增及部分进口车质量出现问题的情况,做出向政府申请保障措施(既对进口自行车采取紧急进口限制),以及将自行车定为消费生活用“特定产品”的决定,并提出希望与我协会进行会谈。协会作为行业利益的代表者,在处理这类国际贸易纠纷中,自然地走到了前台。

  [有关保障措施概念的说明: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反补贴虽均为wto所认可的,成员国保护其国内相关产业、限制进口产品的合法措施,但前者与后两者在性质、实施条件等方面都有差别。“倾销”指低价抛售商品,是一种不正当的贸易行为。国际倾销是指一个国家的出口经营者以低于国内市场正常或平均价格低成本价格向另一国市场销售其产品的行为。“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公共机构向本国的生产者或经销者提供资金或财政上的优惠措施,使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比未享受补贴的同类产品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反倾销、反补贴通常是指一国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机关实施与执行反倾销法和反补贴法的行为过程。保障措施是指在公平贸易条件下,由于关税减让等的承诺,可能导致某种产品对某一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绝对或相对的进口激增,从而对该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在此情况下,该成员方可以对这种产品的进口采取数量限制、提高关税等措施,以便于国内受影响的产业进行调整,适应新竞争。数量限制或增加关税的措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两者并用。

  保障措施是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允许的保护国内产业的一种行政措施。其目的是允许任何一个成员在特定紧急情况下,对因履行协定所造成的严重损害进行补救。按程序要求,在实施保障措施前还要与相关的出口方进行磋商。]

  二、行业协会的主要工作

  日本自行车行业组织,针对近年自行车进口大幅度增涨的情况,XX年底对进口自行车进行质量抽测,并公布不合格结果后,XX年初决定,向政府申请对进口自行车实行紧急进口限制措施和将自行车纳入该国生活消费品“特定产品”进行管理。我国是对日出口的第一大国,针对这种情况,中国自行车协会进行了相应的工作。

  1、 及时向企业通报信息,进行预警服务

  协会先后通过行业刊物、互联网以及内部通讯等手段及时向企业通报了相关情况,提醒企业做好准备,严格自律,确保产品质量过硬,价格合理。

  2、 与对日出口骨干企业分析形势,共商对策,加强自律

  4月19日、6月5日、10月20日共3次召开了部分对日出口骨干企业座谈会。第1次会议对反对日方设限及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达成共识。第2次会议,与会的13家企业向全行业发出了《自行车行业企业自律倡议书》。10月份自行车协会与机电商会联合召开的第3次会议请来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代表到会,共同研究了加强出口产品质量把关的措施。包括整车和零部件骨干生产厂家和外贸单位在内的42个到会企业围绕提高产品质量、维护市场信誉和秩序发出了《联合宣言书》,政府、企业在提高产品质量上达成共识,也为中日双方行业组织通过会谈寻求采取紧急进口限制措施以外的解决办法提供了依据。

  3、 与日本自行车行业组织会谈,争取通过协商化解纠纷

  为搞好会谈,事前协会做了大量准备工作:翻阅了多年的进出口历史记录、翻译了国外专业刊物的相关记载、请海关协助提取了专题资料,还找出了过去实地考察时的资料等,以掌握国内外的相关数据资料。协会领导亲自动手,对纷繁的数据进行了认真、科学的分析、对比,成为会谈时的有力论据。

  XX年5月7日在上海举行了第1次会谈,我方表明了不赞成日方采取紧急进口限制措施的原则立场,提出了寻求其他办法解决问题的建议。这次会谈,增进了双方的了解,为进一步沟通打下基础;会谈后,自行车协会主动与日本自行车振兴会、自行车协会沟通联系,于7月26日在日本大阪举行第2次会谈。这次会谈双方均转达了两国政府期望通过行业组织之间协商解决紧急进口限制措施问题的意见,在提高产品质量、加强交流与合作方面取得进展,并确定年内举行第3次会谈。11月19—20日由日本自行车产业振兴会、自行车协会与中国自行车协会、机电商会日机分会共同举行了第3次会谈。最终双方同意共同采取措施,其内容包括我方于年底前成立行业自律性的以质量为核心的对日出口协调小组;日方为推进“指定产品”,制定的相应安全标准应提前提供给中国(及其它出口到日本的国家和地区);努力给消费者提供质量好,安全可靠的自行车产品方面达成共识。

  XX年12月27—28日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日机分会和中国自行车协会联合在广州召开了自行车出口日本市场工作会,落实第3次会谈备忘录的内容。12家重点企业参加了会议。会议研究了保证质量、规范对日出口秩序的办法。拟订了《自行车出口日本市场协调管理办法》(草),根据原工作内容,明确由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日机分会为执行该办法的日常工作机构。

  XX年初日本方面拟采取的紧急进口限制措施在XX年内未实施,XX年9月26日,日本自行车协会在东京召开行业协会第147届理事会,通过了撤销对出口到日本的自行车采取限制措施的申请。并正式书面通知中国自行车协会。、XX年我国对日出口仍有较大增长。

  三、几点体会

  通过以上相关工作,我们有如下体会:

  1、 行业协会在化解国际贸易纠纷中可以发挥积极作用

  中国自行车协会现有会员近500家。协会通过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中国自行车》杂志、《信息摘要》、自行车网站;信息统计及反馈,回访会员企业,组织专业信息交流,专业培训,开展自行车市场的专项调研等多种形式的行业工作,与企业保持较为广泛的联系,并向政府反映行业发展情况、存在问题和提出建议。一方面,协会具有代表行业利益、了解行业情况的优势,同时,作为中介组织,又超脱于企业,具有一定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成为外方中介组织在我国寻求质量较好的配套产品、寻找合作伙伴的重要渠道。

  近年来,协会与国外行业组织交往不断增加。先后接待和回访了日本、美国、意大利、德国、欧盟、印度及中国台湾省的同行业组织。日本、意大利、印度等同行业组织的负责人均带团参加过我协会主办的每年一届的中国国际自行车展,并通过互派展团参加在相关国家举办的行业展、交换专业刊物、资料等组织交流活动。

  行业协会作为行业利益的代表者,建立民间对话机制,加强行业间的交流、沟通、磋商。在维护行业利益、国家经济利益,缓解、化解国际贸易纠纷方面,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

  一位中科院的研究员这样总结到:在世贸组织体制下,协会组织可以承担许多国际贸易活动中必须的但又不宜或难以由政府和企业直接承担的事务。在国家间的贸易争端和纠纷中协会可以发挥缓冲功能,帮助企业和国家运用世贸组织的规则维护企业和国家的利益,协会组织可以将其在国内市场上的中介功能扩大到国际市场范围。

  2、 行业协会可以及时为企业做好预警服务

  日本拟对我国采取进口限制的信息,最早是XX年11月份协会派员参加东京国际自行车展与日本自行车产业振兴协会进行交流时获得的,当时日本自行车振兴会、自行车协会组织从市场上抽取20辆从中国进口的自行车(其中15辆大陆;5辆台湾),按日本jis标准进行检测,公布的结果全部不合格。以后又在一些专业资料上得到相关信息。协会立即通过《中国自行车》杂志、内部《情况通报》等及时向企业传递了信息,对日本相关行业组织酝酿对进口自行车准备设限的动向发出预警。同时召开有关出口企业会议,进行了通报、研究。

  1994年处理美国对我国自行车反倾销案时也是如此。协会1992年得到相关信息后,及时在上海召开了主要输美出口企业会议通报情况,并请台湾省同行介绍了美反倾销程序,研究我们的应对措施,进行了预警服务。后又与机电商会共同组织了应诉工作,最终于1996年6月4日我方胜诉。

  3、 协会做好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工作十分重要

  这次与日本同行会谈前,我们整理了国内生产、出口情况,了解了日本近几年生产量及品种情况,进口情况,以及日本经济发展状况,进行分析对比,使会谈观点有据可依。在会谈中我方观点是:日方企业减少,产量下降,是整个日本市场成本过高造成的,中国输日品种与日方企业的产品在日本市场上是互为补充的。关于价格质量问题我们也指出日方部分进口商压价采购,也应考虑解决。会谈中,反对日本对我采取限制措施的立场十分坚定。同时我们也认为日方提出的产品质量问题我们双方,可以联手加以解决,提出一些建议,使会谈不至于形成僵持局面。

  4、依靠行业专家,深入研究相关技术质量、标准问题,以便有效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利益。

  中国自行车就日本提出的安全基准草案,及时组织行业专家翻译成中文,XX年3月召开了相关企业标准工作会议,请自行车行业专家参加,研究了日本的安全基准。XX年9月应我协会邀请,日本自行车行业派技术人员来北京,与我方技术人员举行了自行车《安全基准》交流会,就安全基准的内容交换了具体意见。XX年11月协会组织了业内质量检测、研究机构的技术人员赴日对自行车相关的技术、质量、检测工作做进一步的考察。为下一步工作,进行了技术上的准备。协会将继续依靠行业专家,深入研究相关技术质量、标准问题,以便有效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利益,同时从加强标准化工作、检测监督等项工作入手,促进技术质量管理水平和出口产品质量的提高。

  5、行业协会可以引导企业加强自律,学习有关wto知识,提高企业自身素质

  我国在出口方面近几年品种质量虽然有了很大提高,但由于出口企业多,也确实存在企业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出口产品质量差,价格低的问题。 这次日本拟对我国采取进口限制,我们以此为契机,引导企业加强自律,首先把我们了解到和看到的出口样品质量情况和价格情况向企业通报,以引起重视,在此基础上组织重点企业提出行业企业加强自律倡议,以协会名义转发所有会员单位,取得会员响应,引导企业加强自律。在加强行业自律方面,如何有效发挥作用,我们认为还有待研究、借鉴、提高。

  为了使企业应对国外限制,我们把所了解到的日本反倾销,紧急进口限制措施,特定产品安全标识的做法、程序向有关企业进行了传递,使其了解以便应对。XX年协会通过中轻联人事教育部购买了wto简明知识读本发给会员单位,以使他们了解相关知识,提高应对能力。

  6、行业协会与国外行业组织就贸易纠纷进行磋商,离不开有关部门的支持和指导。

  行业的发展是与国家利益、民族的利益联系在一起的。以上自行车行业的情况我们及时向中国轻工业联合会进行了汇报。并通过轻工业联合会向政府有关部门做了汇报。在国内外报刊舆论披露了日方准备就中国进口到日本的自行车设限的情况后。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的领导4次与协会联系,听取汇报,并同我们一起分析其它行业的情况,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意见。指出应建立国家间民间对话、磋商机制,化解贸易纠纷中的矛盾。并请我们在谈判中传达中国政府希望民间组织磋商解决的意见,给了行业协会很大的支持,我们深深体会到,国家综合国力的增强,改革开放的有利环境,有关部门的支持,是做好协会工作的根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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