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承包土地合同范文一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位于八家户牧业一队200亩土地承包给乙方。
二、土地承包期限三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土地承包费及支付方式
土地承包费每年每亩240元(大写:贰佰肆拾零元),每年合计48000元(肆万捌仟元整),三年共计14400元(拾肆万肆仟元整),支付方式为每年的11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当年的承包费48000元(肆万捌仟元整)
四、乙方在承包甲方土地期间,如遇八家户牧业一队收取的任何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只承担土地期间涉及该地的水、电费用。
五、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不得单方面中止合同,由于甲方或乙方的原因,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应向另一方赔偿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并赔偿违约金10万元(大写壹拾万元)。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本着平等团结、互谅互解的原则,协商解决,可另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承包期满后,乙方有优先承包权。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地址: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乙方: 地址: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最新承包土地合同范文二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发包方:垦利县胜坨镇宁家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泉武,该村村主任。 承包方: ,男,19 年 月 日出生,汉族,垦利县胜坨镇宁家村村民,现住该村。
第二条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
第三条 土地位置和范围
发包方发包的宗地位于路东干渠以北、南北水泥路以东、原沉砂池承包地以南、原沉砂池承包地以西,共计 亩(见附图)。
第四条 土地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用途为农业种植用地。
第五条 承包年限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承包年限自20xx年4月10日起至20xx年9月30日止。
第六条 承包费
该宗土地承包费为每年每亩260元,共计 元。
第七条 付款方式
土地承包费以现金分两次支付,签订合同时支付 元余款 元20xx年3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
第八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1、收取承包费。
2、保证所发包的土地无权属争议。
3、享有土地所有权。
(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
1、缴纳承包费。
2、合理开发利用土地,不得破坏性使用土地。
3、享有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信守承诺,认真履行本合同,若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由双方本着互谅互让、平等协商的原则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垦利县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其他约定
1、承包方种植的农作物,不得超出范围,不得超占土地。
2、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得转承包他人。
3、如遇国家、集体、油田占地(包括临时占地)、征用或政策性调整,承包方必须服从,由发包方全权处理,承包方不得阻挠或设置任何障碍,只按国家标准赔偿承包方青苗损失,合同自然终止。
4、合同期满,地上一切附属物,承包方必须无条件拆除,不作任何赔偿。
5、承包方不得在所承包土地内从事违法行为,不得破坏、扰乱油田正常的生产秩序;若发生此类事件,发包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退回承包费。
6、承包方必须保持原地形、地貌不变或平整,严禁乱掘乱挖。
7、承包方不得出卖土方,如发现土方损失,按土方量加倍赔偿,并解除合同。
8、在承包方所承包土地范围内,承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阻挠、影响油田和其他单位、个人的正常施工,由发包方全权处理;若违反,所发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方自负,发包方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违约条款
任何违反上述条款均属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并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承包方违约,发包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土地。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约定,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镇司法所留存一份。
发包方: 垦利县胜坨镇 承包方:
宁家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20xx年4月10日 20xx年4月10日
最新承包土地合同范文三
甲方:胡斯敖村 村民委员会
乙方:
为加快“四荒”资源合理开发,充分发挥土地资源效益,根据旗委,旗人民政府后党发(20xx)10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治理开发“四荒”资源的试行办法》精神,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一、承包土地面积为 亩,位于 四至如下: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
二、承包土地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承包费为每亩 元,合计人民币 元,分 次付清, 年 月 日支付 元, 年 月 日支付 元。
四、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 甲方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对乙方的治理开发行为实施监督指导,提出合理的意见。
2 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及有关部门监督和指导,承包的土地必须植树造林,三年达到有林地标准。在保证不沙化完成治理标准的前提下,该地块林间可以耕种低矮植物,不另外收费,乙方必须保证林木的成活率和保存达到70%以上。 3 乙方完成治理后,所承包的土地经甲方同意后可以依法流转。
4 乙方在承包期内对所承包的土地使用权,经营权管理权,乙方的法定继承人有继承权。
5 乙方在承包期内按照《森林法》和林业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进行采伐,主伐必须按时更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6 合同期满后,林木及地面附作物归乙方所有,甲方收回土地使用权,如果继续发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包权利。
五、违约责任
1 除符合有关规定而变更,终止合同外,甲乙双方不得单面变更,终止合同,否则,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但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2 乙方不按时足额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激纳承包费,乙方应付违约责任,除补足激纳外,并向甲方支付承包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乙方逾期30日不激纳或补足激纳,除补足激纳外,并支付承包费的10%的违约金,甲方可终止合同。 3 乙方在承包期内按时足额激纳承包费用并在三年内达到治理标准的情况下,甲方如果收回乙方的土地,应承担违约金,除退还承包费外,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4 乙方不治理或治理期满达不到本合同治理标准,应负责违约责任,甲方除终止合同,无偿收回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外,并向乙方收取未达到达标准区域每年每亩50.00-200.00元人民币的土地荒芜费。
六、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审批单位盖章后生效。
七、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审批机关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审批单位,林业部门各一份。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依照有关规定,可另行补充约定。
甲方 嘎查(村)民委员会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盖章)
乙方:
审批意见
月 日 合同签订日期: 年 (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