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法的附随义务到经济法的基本义务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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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法的附随义务到经济法的基本义务上     合同附随义务产生于民法学说判例,具有平衡个人权利、利益与社会权利、利益,追求实质正义的功能;合同法为适应现代合同关系的需要,对其予以法定化,但局限于私法属性,并未使其摆脱“附随性”。经济法适应现代合同关系更高层次要求,以社会权利为本位,以实质正义为理念,对附随义务从地位、内容到监控、责任给予了全面加强,使其在经济法中成为市场主体的基本义务。至此形成了现代合同法、经济法在对待市场与政府关系,维护个人权利与社会权利,追求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等方面分工配合,共同调整现代合同关系的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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