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
身份证号:
住所:
联系电话:
乙方 :
身份证号:
住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湖南省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合作开发山林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合作开发山林的基本情况及用途
(一)甲方自愿将本人取得合法承包权的山林与乙方合作共同从事(主营项目)开发。 该林地面积亩(大写)共宗,坐落于县(区)镇(乡)村组(林地名称,小地名:),林地四至界限:东至,南至,西至,北至, (详见附表)。
(二)乙方自愿出资元(人民币)大写元,与甲方合作共同从事(主营项目)开发。
第二条 合作开发期限 合作开发期限为年(大写),自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合作开发办法
(一)甲方提供合作开发的山林,乙方提供合作开发的资金。
(二)甲乙双方共同享有合作开发山林的收益权、处分权。
(三)
